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谢某某等诉N市房管局撤销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基本案情
代某某系原N市人民路182号(现人民路9号)非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原告谢某某等四人分别系代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因对私改造,其上述房产被收归国有。2001年1月2日,被告N市房管局向代某某及其合法继承人出具《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将S省N市人民路9号营业房35.91㎡产权确认给代某某及其合法继承人所有。2015年12月28日,四原告向被告N市房管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将N市人民路9号、11号营业房产35.91平方米登记退还给代某某的合法继承人”。 2016年3月24日,N市住建局作出“关于对N市房管局《关于尽快审定<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合法性的紧急请示》的批复”,认为N市房管局2001年作出《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内容有违当时政策,涉及资产处置有违规范性文件要求,程序失当,不合法规。要求N市房管局对《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自查自纠。2016年3月28日,被告N市房管局根据市住建局的批复作出“关于撤销《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2016年9月23日,四原告以被告N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的决定”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撤销。
二、裁判结果
N市S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中,被告N市房管局依据内江市住建局作出的“关于对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尽快审定<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合法性的紧急请示》的批复”作出的“关于撤销《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涉及国家特定历史时期作出的私房改造政策,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宣判后,四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告作出《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将N市人民路9号营业房35.91㎡产权确认给代某某及其合法继承人所有的处理决定涉及当时的对私改造政策。N市住建局作出“关于对内江市房管局《关于尽快审定<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合法性的紧急请示》的批复”(内住建局发[2016]47号),认为市房管局2001年作出《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内容有违当时政策,涉及资产处置有违规范性文件要求,程序失当,不合法规,要求市房管局撤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根据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将该争议定性为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纠纷,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对于行政机关处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庭 韩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