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邹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夏蓉高速公路资中进入,18时47分,行至夏蓉高速2048KM+890M处,与曾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邹某某驾车往内江方向逃逸,当行至夏蓉高速公路2047KM+350M处,撞击夏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此时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严重受损无法行驶。邹某某为了逃离现场,趁夏某某在高速公路护栏外报警未注意之机,抢夺夏某某停于路边等待处理的轿车,向内江方向高速逃窜。19时0分,邹某某行驶至夏蓉高速公路2044KM+240M处时,高速冲撞李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致该车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乙、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邹某某驾驶的轿车再次因损毁严重无法继续行驶,为继续逃窜,邹某某又试图抢夺因避让,发生单车事故停放于路肩上的李某丁的小型轿车,被李某丁阻止后,邹某某遂从高速公路边沟逃离,后被民警挡获。
法院认为,邹某某无证驾车在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中碰撞第一辆车后,驾车加速逃逸,其此时完全能够认识到无证加速逃逸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有可能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但对此全然不顾以致碰撞第二辆车,碰撞第二辆车后跑步上前将第二辆车开走逃逸,以131.82km/h平均速度在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行驶,以致再次碰撞第三辆车,致使乘车人一死两伤,其不顾车损人伤,试图上前将李某丁驾驶的车辆开走逃逸被阻止,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及多车受损的严重后果,足以认定邹某某对他人伤亡、车辆损失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未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